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7日訊(記者 楊秀峰)記者從生態環境部獲悉,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個相關部門共14家單位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確定了6類不啟動和終止索賠的情形,明確了4個關鍵方面的損害調查重點。
《規定》指出,生態環境損害分為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兩種情形。對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是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有效手段,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堅實制度保障,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舉措。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試點。經兩年試點探索后,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改革試點和全面試行以來,生態環境部會同各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各地方組織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完成了階段性目標。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將改革成果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
《規定》的印發是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優化制度建設,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
《規定》強化了地方黨政責任的落實,明確了牽頭部門和工作聯動,統一規范了賠償工作程序,有助于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落地見效。
第一,明確部門任務分工。一是明確生態環境部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會同自然資源部等相關部門,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業務工作;二是明確最高法、最高檢和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一是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職責,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明確各省級、市地級黨委和政府每年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匯報,建立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二是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突出問題納入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以及環境保護相關考核。三是要求地方對重大案件建立臺賬,排出時間表,加快辦理進度。
第三,明確獎懲內容!兑幎ā访鞔_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同時,對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守護好人民群眾優美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規范統一工作程序!兑幎ā芬幏督y一了案件線索篩查、損害調查、賠償磋商、修復效果評估等賠償工作程序,細化了10個篩查線索渠道,確定了6類不啟動和終止索賠的情形,明確了4個關鍵方面的損害調查重點。
此外,根據《改革方案》和《民法典》有關賠償范圍的規定,《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5個方面:清污費用;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規定》發布后,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宣傳培訓,強化部門協調和工作銜接,督促各地以案例實踐為抓手,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落地。

圖表來源:生態環境部
(責任編輯:殷俊紅)